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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南川区******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民警对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被告人何某甲家进行检查时,查获一支射钉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该枪具备致伤力。

2019年11月8日,何某甲在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家中被民警查获。到案后,何某甲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枪)[2019]1090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11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家中(电话1521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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