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何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无业,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2016年4月29,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静窜至重庆市沙坪区大学城房地产学院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的小车内的一部顺丰牌触屏手机盗走。
2、2019年11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静窜至邻水县鼎屏镇五四路106号门市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280元。
3、2019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静窜至邻水县城北镇人民路北段19号门市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王野牌**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何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静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何静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世福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羁押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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