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余晓晶,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社区**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晓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告人余晓晶在网络上通过卖平板电脑、手机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148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4日,夏某某在微信群里发布求购平板电脑的消息,余晓晶添加夏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手上有货,夏某某通过微信向余晓晶转账3500元,余晓晶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夏某某催促余晓晶发货,余晓晶以各种理由推脱。余晓晶于2020年3月26日退款1000元,3月29日退款500元。
2.2020年3月31日,张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余晓晶微信,余晓晶谎称有张某某想买的手机,张某某向余晓晶支付5440元,余晓晶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张某某催促余晓晶发货,余晓晶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年4月4日,余晓晶向张某某退款1000元。
3.2020年4月9日,王某某在微信群发布求购手机信息,余晓晶添加王某某微信并谎称手上有货,次日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余晓晶转账2350元。余晓晶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王某某催促余晓晶发货,余晓晶以各种理由推脱。
4.2020年4月15日,樊某某通过余晓晶在微信群发布的二手手机的广告添加余晓晶微信,后樊某某在余晓晶处订购手机并通过微信向余晓晶转账3540元。余晓晶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樊某某催促余晓晶发货,余晓晶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8月6日,余晓晶母亲李某某替余晓晶退赃12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晓晶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晓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晓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晓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晓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梦
检察官助理:孙小单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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