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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以郑某某(另案处理)的残疾人身份作掩护,邀约郑某某出资5000元,担任**镇**宾馆二楼电玩城的法人代表,并将郑某某曾在广东开设的电玩城中两台赌博机运回蕲春并放置于该电玩城。郑某某未参与该电玩城的日常经营,也未获得分红。后余某某、张某某在该电玩城设置多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盈利,并由余某某安排张某某负责该电玩城的日常管理并提供上分人员与余某某的赌博备用金结算。至2018年02月18日经群众举报,该电玩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一台八座连线“龙机”、一台四座“捕鱼机”、一台八座“四海归一”西游记,经蕲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以上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娱乐场所设置多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童登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住址:湖北省蕲春县**镇****小区,电话:1588972****;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北省蕲春县**镇**社区**组,电话:13257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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