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N****小型越野车由宁江路南往北行至沿江大道,在实验小学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黄冈市中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51mg/100ml。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告人余某某查处及讯问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村**街**号,联系电话150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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