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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住清流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以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为****幼儿园接送学生,2019年1月15日9时许,余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村出发往清流县****幼儿园学校方向行驶,在****村、**村、**村等地接送学生,途经清流县****路段时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临时设卡检查查获,该车核定载人数6人,经民警清点车上实载17人,其中学生15人,教师1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1人,超员183%。经查,被告人余某某无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业务的相应资格证,其所驾驶的闽******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亦无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业务的资格许可。2019年1月15日,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余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元,余某某已将该款缴纳。

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现场查获照片等勘验检查记录;3.证人蔡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无从事校车业务及旅客运输业务的相应资格证而驾驶未获得可以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业务的资格许可的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生发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清流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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