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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5195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从罗田县凤山镇“钰城足道”店门口往罗田县骆驼坳镇涂家垸村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骆驼坳镇涂家垸村路段,被告人余某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民警到达后,发现被告人余某某存在酒后反应。经民警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5.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青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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