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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2017年8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5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潘某某、梅某甲、黄某甲等人在**镇**土菜馆吃饭,期间余某某与潘某某二人发生口角,之后二人又在**镇**KTV**包间内唱歌喝酒时再次发生口角,潘某某先行离开**KTV**包间,余某某又乘坐女朋友梅某甲驾驶的白色现代汽车窜至**镇**KTV,在KTV**包厢内余某某与潘某某的朋友陶某某发生争吵,后两人持啤酒玻璃瓶对打,余某某用瓶子将陶某某的头部打伤,后被人拉开。余某某随后在KTV 大厅内,又与徐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接扭。余某某和梅某甲下楼准备开车离开时,被潘某某和其朋友詹某某拦住,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潘某某从旁边的地上找了一块砖头拍打余某某,余某某从其乘坐的汽车内拿出一把菜刀(在**镇**KTV门口路段),持菜刀对潘某某、徐某某进行追砍,潘某某、徐某某逃离后,余某某没有追上潘某某、徐某某,遂持菜刀将陶某某的朋友詹某某的小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破,导致詹某某小车损坏。经黄梅县物价局鉴定,被余某某损毁的前后挡风玻璃价值134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徐某某的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黄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潘某某、梅某乙、张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詹某某的陈述;4、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刑事照片;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公众场合持械随意追逐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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