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其妻子冯某某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出租屋,在该出租屋503房外看到冯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正在房内一起吃饭,遂怀疑冯某某与邓某某有染。被告人余某某闯入房中,拿菜盆砸被害人邓某某头部,用拳头殴打邓某某。之后被告人余某某持一把尖刀捅刺被害人邓某某右腰部、右胸背部等处数刀。被告人余某某随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该出租屋602房走廊处被民警抓获。被害人邓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符合被锐器致伤全身多处,躯干部创口造成右肺、肝脏、胃、胰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娱
检察官助理:王书东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6张,散件若干;
3.本案物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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