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广昌县**镇**庭**栋**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上午l0时许,广昌县城市管理局二大队在**镇**路路段对电动车乱停乱放行为开展整治时,发现被告人余某某将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停放在**路的**银行门口的人行道,阻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于是城管执法人员将该电动车扣押至城管执法车辆上。当城管执法人员正准备离开时,被告人余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从**银行里出来,请求城管执法人员将该电动车返还给她,但城管执法人员依规予以拒绝。此时,被告人余某某从**银行里冲出来,并直接爬上城管执法车辆,准备强行将被扣押的电动车推下去,但遭到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劝阻,余某某遂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了言语冲突,期间伴有言语辱骂及挥手打人的动作,随后城管执法人员打电话报警。约三四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庞某某带领协警揭某某、赖某某、聂某某到达现场。民警庞某某多次劝说余某某配合城管执法,但余某某非但不听,而且多次用手指指向民警庞某某并伴有言语辱骂。民警庞某某在多次要求余某某配合执法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协同协警揭某某、赖某某、聂某某将余某某强行带离现场,在被带离现场过程中余某某以手打、脚踢、嘴咬等行为阻碍执法,导致民警庞某某左前臂、左手拇指等处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并将民警庞某某警帽打落在地。庞某某的伤势经广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公(司)鉴(临床)字[2020]第0l6号”鉴定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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