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甲、余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9年2月10 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1时许,被害人祝某某带着妻子向某某以及家人前往被告人余某甲家中索要欠款,后双方发生争吵和厮打,厮打过程中,余某甲持竹竿、其父亲被告人余某乙持木棒殴打祝某某头部,余某乙持木棒击打向某某头部一下,导致祝某某和向某某受伤。2020年4月7日,经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向某某的陈述;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雪峰

检察官助理:卢虹竹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电话1364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