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余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冈市人,家住黄冈市黄州区**街道**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8时至21时10分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女,2007年11月18日生)在利用其母亲文某某手机登录QQ时,被一则免费领取手机的广告所吸引,点击链接后被自称客服人员(QQ号177966****)诱骗,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等方式将15090.24元转账到对方指定的账户,其中第五次转账的9990.01元被转到了被告人余某的微信账户(微信号DH13034499937******,微信昵称AAAA黄金回收**),余某收款后,马上提现到本人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371********),后将该笔资金转账到钟某某的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179228********)。此外,余某的微信账户于2020年6月10日21时03分至同日21时24分,收到其他三人的转账款共计4200元,后均提现后转账给钟某某*;余某支付宝账户776846****@qq.com,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诗坤”的1500元,于次日21时37分许转给*雄(317***@qq.com)。

2020年7月30日11时50分许,余某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道**百货门口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侦查期间,民警依法扣押余某现金15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研判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记录、交易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4.相关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却为他人提供收款码,并将被害人林某某支付的9990.01元提现至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后交付给犯罪分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网络电信诈骗)对其提起公诉。同时余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检察官助理:陈磊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