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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武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京二分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单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司**助理。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顺义分局逮捕,于同年12月31日被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顺义分局逮捕,于同年12月31日被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案件于2020年6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侯某某武某某分别担任**公司**、**,在北京**中心消隐整改项目、北京**商城消隐整改项目等三项工程招标过程中,经与何某某(另案处理)串通,上述工程最终由何某某安排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2.6亿余元。

被告人侯某某、武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评标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侯某某、武某某在招标过程中,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星伟

检察官助理:任  静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武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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