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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乳山市**房产营销策划中心**店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道**镇**村**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二环西路东红庙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008号路灯杆处时,适遇时某某(男,29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4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7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时某某损失1万元,取得时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证言(时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侯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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