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襄汾县观象北路仁河新城西门口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晋L****2号车相撞肇事。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0mg/100ml;经认定,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的鉴定意见、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时发生接触碰撞的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俊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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