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5****检察员:王修俊
董雪生文化,原系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委**,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辽宁省纪委监委留置,2019年2月26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宁省纪委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2月26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土地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李某甲等32人人民币467万元、75.5万美元、190万港币、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8.1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办事处**李某甲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李某甲人民币40万元。
2、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财政局**李某乙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李某乙人民币40万元。
3、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城建局**姜某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9次非法收受姜某某5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44.88万元)。
4、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周水子街道办事处**浦照国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浦照国4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7.09万元)。
5、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宋庆生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宋庆生人民币12万元。
6、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甘井子街道党工委**魏宝峰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魏宝峰人民币22万元。
7、2010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办事处**王淑侠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淑侠人民币10万元。
8、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营城子镇镇长韩树吉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韩树吉人民币40万元。2012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韩树吉人民币40万元。
9、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政府外事办**刘国华职务晋升及家族企业经营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刘国华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4.5万元)、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81万元)。2014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刘国华15万美元、1万欧元。
10、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葛洲坝环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购置土地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王某乙人民币80万元。
1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福佳集团在土地动迁方面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该集团**某某丙人民币40万元。
12、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周水子街道党工委**董成祥的工作上提供帮助,先后9次非法收受董成祥人民币18万元。
13、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红旗街道党工委**牛飞的工作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牛飞人民币10万元、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8万元)。
14、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中升丰田公司在公司征地方面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李国强人民币10万元、4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5.21万元)。
15、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大北实业公司在企业经营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军人民币2万元、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21万元)、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9.68万元)。
16、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湾街道双兴酒楼在酒楼经营上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酒楼实际控制人王兆伟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36万元)。
17、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教育局**吕传德的工作上及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10次非法收受吕传德人民币27万元、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8万元)。
18、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甘井子区**子区机场街道南山村的村办企业经营及土地征收方面提供帮助,3次非法收受该村**刘克顺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7.68万元)。
19、2009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市蓝渤湾置业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邵景兰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48万元)。
20、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时任甘井子区**子区教育局**李伟工作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非法收受李伟人民币10万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35万元)。
21、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宏孚集团公司在企业经营及土地征用上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李宴清人民币16万元。
22、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刘生海1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5.44万元)。2015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刘生海5万美元。
23、2008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华南集团在企业**项目动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集团**殷国强人民币30万元。2014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殷国强30万元。
24、2010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降低不良资产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银行行长曲福弘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54万元)。2015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曲福弘2万美元。
25、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甘井子区**子区大连湾街道前盐村填海造地项目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村**孙照贵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11万元)、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6.7万元)。2012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孙照贵2万美元、20万港币。
26、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运达控股有限公司经营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姚运善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7.91万元)。2015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姚运善10万美元。
27、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白云线缆有限公司扩建厂房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郑永芳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3.35万元)、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55万元)。2015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郑永芳10万美元、1万欧元。
28、2004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有限公司**徐力的孩子到大连二十四中就读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王明波人民币10万元。2008年,侯某某将10万元人民币退给王明波。
29、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新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孙迎霞人民币20万元。2015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孙迎霞人民币20万元。
30、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经营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孙才奎人民币20万元、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0.9万元)。2016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孙才奎人民币20万元、2万欧元。
31、2011年6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甘井子区**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的村办企业增加动迁补偿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村**由文远人民币10万元。2013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由文远10万元。
32、2012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的职务便利,为大连市鑫鹏石油化工公司的企业经营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赵鹏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6.18万元)。2016年,鉴于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侯某某退给赵鹏20万港币。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1、2009年11月,大连市甘井子区**子区政府成立大连体育新城建设指挥部,被告人侯某某负责指挥部总体工作。2010年4月,大连市政府确定体育新城医疗卫生中心项目选址占用大连长威木材市场部分区域,由甘井子区**子区革镇堡街道具体实施征收动迁工作。长威木材市场实际控制人徐长威认为革镇堡街道委托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作出的3300万元评估结果过低不予认可,并请托侯某某帮忙协调长威木材市场动迁补偿事宜。后经双方私自协商确定2.4亿元的补偿数额,侯某某在未经审计确认及上会研究等程序和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直接按照2.4亿元签订补偿协议。2010年12月,革镇堡街道与长威木材市场签订了2.4亿元的搬迁补偿协议,截至2012年2月,2.4亿元动迁补偿款全部支付给长威木材市场。
2、2011年,按照大连市政府规划部署,甘井子区**子区**建设中心对长威木材市场剩余区域实施收储。因徐长威对区**建设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1.28亿元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其自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1.9亿余元。后徐长威私自与侯某某协商提出9亿元的补偿请求,侯某某表示同意,并擅自决定安排区建设中心工作人员按照9亿元补偿金额组织材料、在区资金审核小组未讨论通过情况下,安排召开区政府办公会议通过了该款项,并上报至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复核。
2013年1月,因9.0058亿元收储补偿金额经大连市资金审核组审核未通过,被告人侯某某向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王忠彦提出将长威木材市场补偿项目以费用大包的形式交给甘井子区**子区政府处理。2013年5月,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资金审核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经研究后将长威木材市场和大连电力建设公司按照收储总费用11亿元大包给甘井子区**子区政府实施收储。2013年6月,甘井子区**子区**建设中心与长威木材市场签订9亿元收储补偿协议书。截至2014年4月,9亿元动迁补偿款全部支付给长威木材市场。
徐长威等人在木材市场动迁收储过程中,共获得补偿款11.4亿元。2018年7月,经辽宁永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长威木材市场动迁及收储价值为3.00072422亿元。扣除先期垫付的集体土地占地补偿款1.1141314686亿元,非法所得7.2851443114亿元。
2018年8月28日,辽宁省纪委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被告人侯某某带至辽宁省纪委办案基地,调查期间侯某某主动交待了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收储补偿协议书、收储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王某乙、某某丙、郝某某、徐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华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拆迁评估资质报告、辽宁金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大连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辽宁永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修俊
董雪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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