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酒后肇事,于2015年1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时11分许,陈某某(已判刑)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浙CU6****号小型轿车从乐清市蒲岐镇北门村开往娄川村方向,途经乐清市蒲岐镇蒲北路20KV娄岙R540线75号杆前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由金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金某某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陈某某将车开回家后,电话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要求驾车接送。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CE7****黑色丰田越野车到乐清市蒲岐镇娄川村将陈某某接上车,并把陈某某送到乐清市虹桥镇。后被告人侯某某在得知陈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仍驾车将其送到乐清市市区,随后又将其送到城东街道牛鼻洞村躲藏。2019年9月18日,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9年8月12 日,侯某某来到乐清市公安局蒲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殡葬证、户口簿复印件、接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尸表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辉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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