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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俞某某在漳平市橘子洲公园附近的一排档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F3****号二轮摩托车欲回家休息,途经漳平市桂林路、东坑口大桥后沿东芦线往芦芝镇方向行驶,至东芦线硫酸厂厂区路段时,被告人俞某某向左侧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俞某某、陈某某被送至漳平市总医院治疗,并由医护人员对俞某某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9mg/100ml,属醉酒。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照片、抽血取样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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