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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傅**,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城关镇**街**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因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3许,被告人傅某某经过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连云路金辉广告店时,见店主正在店内午睡,便趁无人注意从店内的货架上盗得被害人凌某某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后离开现场,包内有现金2700元、黄金项链一条和铂金戒指一个,傅某某从中拿走1200元现金,将其余赃物和包藏匿在金辉广告店旁边院子的楼梯间仓库内,然后回到**镇**街**巷自己家隔壁的麻将馆打麻将。

当日17时许,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将傅某某抓获,在傅某某的指认下找到被其藏匿的其它赃物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铂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5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傅某某处扣押的被盗财物的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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