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先某某,曾用名先国伍,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号。2007年3月8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0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2月26日上午,陈某甲(已判刑)得知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杨某某等人已领取工资准备回贵州老家,即萌生抢劫念头,遂找被告人先某某与罗某某(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商议,四人决定蒙面、持刀进行抢劫,并事先准备了三把菜刀、三条毛裤作为作案工具,后尾随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杨某某等人至郑家坞火车站。当晚19时许,被告人先某某与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趁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杨某某到火车站附近的公厕方便时,即蒙面冲进厕所用菜刀架着潘某甲、潘某乙、杨某某的脖子,劫得人民币800元及一张面值100元的火车票,后火车票以80元价格卖掉,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金华市公安局关于将罪犯先某某解回再审的函、浦江县公安局关于要求将罪犯先某某解回再审的报告、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系漏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瑛
检察官助理:秦影影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先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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