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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11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浙*****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颍上县**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人民政府西侧路口时,因观察不明、避让不当,与沿X037县道由南向北刘某某的皖*****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导致皖*****号重型自卸货车又撞上道路北侧的房屋,造成两车及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姚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50.9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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