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公开版)周某某、田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50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省**市**区**路1-2号371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95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5022682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县**镇**村第二组1112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后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高某(已起诉)伙同杨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已起诉)、卢某某(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注册虚假公司,后将虚假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司印章在网上出售。2019年3月26日,以卢某某为法人注册的虚假公司“商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赵某某在网上高价出售给一个网名叫“吴某”的人,“吴某”在网上利用商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招投资的形式实施诈骗。诈骗江苏省江阴市吴某某31.4万元、广州市增城区黄某某6000元、大连市旅顺口区李某某22万余元,三名被害人将被骗资金均打入了到商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账号:496201040009800)。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在对被骗资金流向查询中发现,商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内诈骗资金于2019年6月12日转至周某某银行卡内(卡号:6217000640000549516),后被告人周某某将涉案资金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至被告人田某某和李某、周某乙、王某某等人银行卡内。随后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伙同周某甲(在逃)、贺某某(在逃)持田某某、李某、周某乙等人的60余张银行卡在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区多个银行自助ATM机上进行取款,每张卡取款2万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将取出的钱统一拿到珠海市拱北口岸多个旅行社兑换成港币到澳门赌场里贩卖从中牟取好处费。

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伙同周某甲、贺某某为了能快速利用银行卡取钱兑换港币进行非法牟利。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以在广东省珠海、中山取钱需要用银行卡为由,隐瞒其非法贩卖港币的事实,让其母亲李某甲出面,让其老家亲系人员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曹某某、汪某某、汪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周某丙、杨某、李某辛、李甲、李某壬、周某乙等人在江西省鄱阳县城的各个银行办理银行卡使用。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伙同贺某某等人持有他人60余张银行卡在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等地银行ATM机取款,其明知所取款可能是他人诈骗所得款,还以人民币兑换港币进行贩卖,数额达2400多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6万余元,田某某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笔录、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蔡某、李某癸、苗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甲、高某、陈某、王某甲、卢某某、李某子、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的刑事责任。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继亮

李圣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证据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