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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李某危险驾驶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78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回族,初中,玛纳斯县****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小区*号楼*-***,199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减刑为16年6个月,后经多次减刑,于200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起诉期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01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搭载着李某某,从玛纳斯县**家属院驶出,经文博路由西向东驶入碧玉大道,然后沿碧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83号路灯杆处,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自翻,造成无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碧玉大道警务站民警发现,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0 mg/100mL,后将被告人李某带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1月17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新******小型轿车一辆;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出警经过、事故认定书等;证人李某某邱某某、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

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峰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正在取保候审,现住玛纳斯县****小区*号楼*-***,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意见书1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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