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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会泽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小区**幢,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罪,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决定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至2019年间,高某某利用担任会泽县田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会泽县古城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实施2009年田坝乡乡村文化小广场建设工程、会泽县古城街道2016年省级革命老区红色乡村幸福家园示范区(公园部分)园内道路建设工程、会泽县古城街道2016年省级革命老区红色乡村幸福家园示范区(公园部分)停车场建设工程、2018年曲靖市会泽县水城红军扩军旧址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新建垃圾收集房及配套公厕工程、2018年曲靖市会泽县水城红军扩军旧址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新建旅游厕所工程等工程时为会泽县乐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承揽上述工程提供帮助,并分两次共收受孙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和孙某某所有的会泽耐火材料厂搬迁安置房一楼由北向南第三间铺面房(位于会泽县**市场**层**路**街)交叉路口以南),经鉴定该商铺价值人民币22.9463万元。

2、2017年至2019年间,高某某利用担任会泽县古城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实施会泽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古城街道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土方及挡墙建设工程、会泽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古城街道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会泽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古城街道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安居房建设工程等工程时为会泽振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承揽上述工程提供帮助,并分三次共收受朱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3、2017年至2018年间,高某某利用担任会泽县古城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实施会泽县古城街道2017年青云村提升人居环境项目、会泽县古城街道2018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适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项目--后落村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工程等工程时为会泽县金钟街道办事处渔洞社区工程老板朱某某承揽上述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朱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亚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卷外材料9份和光碟22盘;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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