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313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园**楼**单元**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乡**村**屯。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镇**村**组。
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阮某某同他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街**里**号楼**门地下室,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
2019年8月11日,民警到达赌场内抓获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阮某某,查获在场赌客11人,并起获部分涉案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POS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手机、现金赌资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照片若干;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司某某、付某某、钱某某、张某乙、章某某、苏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查获赌场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邵某某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阮某某具有的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兆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四人现均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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