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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南华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0日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到南华县医院旁易购超市购买了一瓶雕梅酒,并将雕梅酒喝完后返回南华县医院值班室继续上班。23时左右下班后杨**酒后驾驶云******号两轮摩托车载着同事石**从南华县医院停车场出来准备回家,杨**驾车将石**送到南华县骨科医院附近后继续驶往南华县龙川镇平山村委会新村家中,23时42分左右当其行驶至**村委**村岔路口(南大线K4+100米)处时跌入路面施工坑塘中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出警过程中发现杨**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次日凌晨0时8分民警在现场南华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内委托医务人员提取杨**静脉血样检材两份(每份2ml),于当日送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杨**静脉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9.3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杨朝才的静脉血液样本;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石全昌证言;4、鉴定意见: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杨**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贵

 2020年10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杨**现住南华县**镇**村委**村**号;

2、本案证据卷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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