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公开版)_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延边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延边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密山市公安局铁西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密山市公安局铁西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边森林公安局森林案件侦查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于2020年4月23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赠送他人,联系宋涛(另案处理)以4万元钱的价格购买两根象牙制品,并于2018年10月7日微信转账****.5万元象牙款,余款未支付。2019年5月27日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非法购买的两根象牙制品。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 ZZC001号检材为海象科海象牙加工制成,ZZC002号检材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价格加工制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制品两根;2.书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复函、高检院指定管辖批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微信****;3.证人证言:宋涛讯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广会

检察官助理:李晓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物品现在延边州森林公安局森林案件侦查直属分局保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