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住新疆奇台县三个庄子镇街面********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奇台县三个庄子镇红绿灯往东一公里路段时,驶下路基。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特警队员依法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民警。经鉴定被告人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10mg/100ml。奇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奇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晔
附:
1.被告人郁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奇台县三个庄子镇街面********公司。联系电话:138****2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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