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26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18年6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其叔父胡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胡某甲将胡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胡某乙头部、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8年5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孙某某、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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