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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察布查尔县*镇*街*巷*号,住该址,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人的承包地内务农时,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了承包地南侧地头的水渠埂上,因风大烟头迅速引起干芦苇起火,张某某发现起火后立即进行扑救,但火势太大,始终未能扑灭,大火顺东风沿着水渠一路向西烧去,最终引燃了位于西侧属于伊犁某某公司和*镇村民关某某种植的林带,失火造成了林带内大量的树木被烧毁、烧伤,经鉴定,该林地过火面积为145亩,伊犁某某公司损失为:187495元,关某某损失为17500元,共计造成损失为204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林权证、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窦某某、关某某、袁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意见书、伊景盛价字【2020】第(C020)关于杨树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承包地内抽烟后未将烟头熄灭,导致烟头引燃荒草,最终使得位于承包地西侧属于伊犁某某公司和*镇村民关某某种植的林带被烧毁烧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认罪认罚,现场着火后主动报案积极扑救,应认定为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检察官助理:贺霏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中,现住察布查尔县*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物打火机1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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