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长治**煤炭有限公司**,住长治县**镇**街**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0时55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晋D****5号小型轿车,在长治县长韩线池里煤矿路段驶入对向车道,撞向李某某驾驶的晋D****6小型汽车,致该车又与同向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王某与三轮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439.6mg/100ml。经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王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甲分别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慧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四册、活页材料四页;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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