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9日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12月31日夜,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平、张某某、刘维财(已判决)窜至鲁北盐场一分厂第十一扬水站处,将扬水站变压器断电后拆开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1680元;同日夜,又窜至无棣县**镇**村被害人刘某乙的盐场,将盐场内变压器断电后拆开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1672元。当日夜,经陈平联系,在埕口大桥往西去的河坝上将铜芯卖给两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赃款平分。
2、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维财、张某某、陈平窜至鲁北盐场四分厂第五扬水站处,将扬水站变压器断电后拆开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3264元。当日夜,将铜芯卖给刘富海、刘新建父子(均已判决),得赃款2000余元,赃款平分。
3、2010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平、刘维财、张某某窜至无棣县**镇**村,将该村照明用变压器断电后拆开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2400元。当日夜,将铜芯卖给刘富海、刘新建父子,得赃款2000余元,赃款平分。
4、201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1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维财、张某某、陈平窜至无棣县**镇五营电灌站,将电灌站上变压器拆开后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5042元。当日夜,将铜芯卖给刘富海、刘新建父子,得赃款4000余元,赃款平分。
5、2010年1月2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平、刘维财、张某某窜至无棣县小泊头镇**村**处,将电灌站上变压器拆开后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3200元。当日夜,将铜芯卖给刘富海、刘新建父子,得赃款2000余元,赃款平分。
6、2010年1月2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平、刘维财、张某某窜至无棣县永丰盐场四工区,将工区内变压器断电后拆开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3400元;同日夜,又窜至无棣县正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五扬水站处,将扬水站变压器断电后拆开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1690元。当日夜,将盗来的铜芯卖给刘富海、刘新建父子,得赃款4000余元,赃款平分。
7、201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平、刘维财、张某某窜至无棣县**镇**村东,将被害人时某某家变压器拆开后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3400元。当日夜,将铜芯卖给刘富海、刘新建父子,得赃款2000元,赃款平分。
8、201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平、张某某、王树(已判决)窜至无棣县**镇**庄**村南亚泰鱼油厂,将该厂内变压器拆开后盗走变压器内铜芯,价值3750元。当日夜,将铜芯卖给刘富海、刘新建父子,得赃款4500余元,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平等的证言;3.被害人时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8起,涉案价值294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信德建
代理检察员:牛文欣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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