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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潢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胡冰冰(小名“**”),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村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彦辉(小名“**”),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1****,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许昌县榆林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16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冰冰、孙彦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胡冰冰、孙彦辉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卢**、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胡冰冰、孙彦辉与卢**、梁**、李**、代***等人在潢川县航空路“钱柜KTV”888房间唱歌。在唱歌过程中,被告人孙彦辉、胡冰冰等人对卢**及来该房间碰酒的陈**、刘**寻衅,被告人胡冰冰持刀、被告人孙彦辉持物对卢**、刘**、陈**进行殴打,并将卢**、刘**捅伤。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卢**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刘**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被告人胡冰冰、孙彦辉于2019年1月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病情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李**、代***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刘**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冰冰、孙彦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潢川县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冰冰、孙彦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潢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进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19年4月19

附:

    1.被告人胡冰冰、孙彦辉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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