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勒县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653122XXXXXXXXXXXX,现住址:疏勒县XX路XX院XX号楼XX单元XX室,户籍地:新疆疏勒县XX镇XX路XX院XX号楼XX单元XX室(城镇),无前科。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疏勒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已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疏勒县看守所。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因无固定收入,将原先棋牌室3部麻将机移至位于疏勒县环城路8院1号楼1单元302室其本人家中及地下室(家中2部、地下室1部),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前往家中,为赌客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借贷服务,并在楼栋出入口处自行安装监控设施,为赌场望风,以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并以塑料卡片代表现金,每桌抽取200元“好处费”的方式进行抽头,期间共抽头渔利约5万元。
经审讯被告人周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家中开设赌场,且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为赌场望风、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汪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侦查卷叁册。
2.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于疏勒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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