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镇坊**村**号,现租住福建省邵武市**巷**弄**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沿白渚路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路**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黄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的物证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娟
检察官助理:何璐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租住于福建省邵武市**巷**弄**号**楼,电话13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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