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1********,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户籍所在地**:宜州区庆远镇月山路10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兰某某在金城江区同德路交通警察大队旁的人行道上捡到被害人樊某某丢失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95588321140******),在发现该卡背后贴有使用密码后,兰某某从当天至8月26日,分别在金城江城区、柳州市城区、合山市城区、山东省菏泽市城区多次用该卡取款共计79,600元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79,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伍张(取款录像、讯问录像)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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