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麻古丸”和“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兰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出资购300元买了“麻古丸”4颗和一点“冰毒”。之后,兰某某连续两日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了该毒品。

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兰某某出资200元,由张某某购买毒品“麻古丸”2颗和一点“冰毒”。次日,兰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了该毒品。

2019年9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兰某某出资200元,由张某某购买毒品“麻古丸”2颗和一点“冰毒”。兰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了该毒品。

另查明,2019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兰某某进行调查时,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因卧病在床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1572****(照顾兰某某人员)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5份,视听资料1份;

3.证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