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405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区**乡**村。现住登封市**办事处**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登封市**办事处**村租房处饮酒,酒后无证驾驶A****6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登封市大禹路、207国道,行驶至郑少高速登封西上口闸道附近,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关某某的血醇含量为349.11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锋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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