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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7号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现住址同上。因交通肇事,2019年11月1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批准,次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临漳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交叉口超车时,与前方由西向北转弯的吕某某驾驶的晋C**号小型轿车相撞,后晋C**号小型轿车失去控制与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三轮车(车上载着胡某某、胡某甲、李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胡某某、胡某甲、李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胡某某左小腿毁损伤行 左股部截肢术,经邯郸法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此次交通事故经临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胡某某、胡某甲、李某某四人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制图及事故照片;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查询记录4、邯郸法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鉴(2019)临鉴字第286号);5、车辆勘验检查情况说明;6、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7、证人胡某乙、王某某、吕某某、冯某某、胡某甲、冯某某证言;8、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按规定超车,致一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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