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黑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0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二百元。因吸毒,于2018年4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6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22日期间,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谭某某、蒲某丁、邓某某在谭某某家中、蒲某甲家中、张某某家中、任某某家中、盘石永兴农庄附近农户家中、盘石江南田园附近农户家中,多次组织多名赌客以“打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为10元、20元、50元、100元不等,上不封顶,抽水渔利二十余万元。被告人冉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22日期间为该赌场望风并拿取工资505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2日期间为该赌场望风并拿取工资33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冉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蒲某丙、谭某某、蒲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在蒲某丙、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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