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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50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民小组**路**车间及宿舍。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佛山市南海**有限公司销售主管,身份证号4115271992********,联系方式1812351****。

被告人冉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甲是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4月,冉某甲在中山与顺德交界处购得一批假冒3M注册商标的胶带和包装盒,计划转卖赚取利润。同月,冉某甲指示厂长冉某乙以公司名义租赁位于**公司附近的一仓库,用于存放上述胶带。2019年5月31日,侦查机关在**公司抓获冉某甲,在公司和仓库内起获各类型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胶带、3M包装盒等物品。经鉴定,起获的假冒3M胶带共价值人民币3753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冉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冉某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冉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392291****、1358070****。

2.卷宗2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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