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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街**号,住广西龙州县**镇**路**栋**单元**室、广西龙州县**镇**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龙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农某某租下龙州县**镇**号的房屋实施卖淫。2018年上半年,农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越南妇女黄某某、王某某二人卖淫,每次收取黄某某、王某某5元至10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容留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佳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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