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中旬,被告人农某某在淘宝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托等零部件后,在其家里把射钉枪改装成自制枪支。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农某某家里查获其改装射钉枪、空炮弹、子弹头等物品。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用射钉枪改制的枪支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改制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具有致伤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花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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