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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7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号牌“嘉陵牌”三轮摩托车载王某某沿黄州区宝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建新社区七组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牟某某(女、仡佬族、身份证号码5221251986********)驾驶“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时发生碰撞,造成牟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察及调查材料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驾驶证过期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二级的结果,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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