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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组**号,现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被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冯某某在红卫宾馆与亚特宾馆之间的巷子盗窃一辆黑色飞鹰牌125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500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冯某某在亚特宾馆附近盗窃一辆红色华鹰125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

(3)2019年10月19日凌晨,冯某某推着小推车到黄冈市妇幼保健院门前盗窃一辆红色新日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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