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冯某某未经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营村土地共计55.76亩,建设成立大厂回族自治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加工销售混凝土,并在该地上存放混凝土加工原料,造成该片土地不同程度的破坏。经廊坊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鉴定:冯某某所占土地面积55.76亩,其中建筑物内外水泥固化、砂石硬化耕地31.61亩(含基本农田30.57亩)已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破坏农用地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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