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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8〕23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利用投资中玺幸福人生富民工程为名,以每日返还投资款的1%为诱饵,帮助郭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大肆吸收资金,涉及人员620余人,涉案资金达2926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世信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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