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0624,汉族,初中文化,系**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2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需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期间,在平顶山市中兴路北段工商银行楼13楼,被告人冯某某以河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代理人的身份设立以上公司的平顶山办事处,冯某甲(已判刑)在该办事处协助冯某某进行管理。办事处成立后,冯某某、冯某甲等人在本市中兴路、河滨公园等人流量大的地方针对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单,以月息5分、6分的高息将客户吸引至办公室,采取面对面宣传、讲解,播放视频宣传资料,组织客户去新乡市卫辉县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参观的方式,吸收客户存款进行融资。2012年4月,河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向客户还本付息。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冯某某等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16776632元,实际收款金额为16445392元(扣除首次利息后实际收款金额),未兑付本金金额为16182714.12元,三联公司转入冯某某等人资金金额1907000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投案。现非法所得1907000元已全部退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刑终24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冯某甲、高某某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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