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住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冼某某的同事(已判刑)酒后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新天宇广场等代驾时碰到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等,莫某某无事生非对着被害人“呜呜”叫,在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不予理睬继续走自己的路时,莫某某继续无事生非,将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拦住,被告人冼某某等人见状就将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围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推搡,被害人熊某某、罗某某听到争吵声过来劝说时双方再次发生推搡,推搡过后被告人冼某某等人动手殴打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罗某某,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冼某某有持铁质栏杆殴打熊某某等,莫某某返回找到冼某某等人后持胶质反光锥参与殴打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高某某、熊某某、罗某某四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9年8月9日,冼某某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冼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经历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3.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截图。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冼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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