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凌赐海,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30821001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龙州县下冻镇布局村空均屯043号。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赐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黄华先、黄君伟(二人另案处理)的货物在布局互市点通关时,被昆仑公司的员工唐龙发现实际货物重量比报关的货物重量少并要求黄君伟补充申报未果后,黄君伟在与唐龙争执时倒地晕倒,被告人凌赐海收到通知后赶到货场大门时见到晕倒的黄君伟遂电话通知被告人丁泽利(另案处理)到场,随后袁卫(另案处理)与丁泽利一起到货场。后黄华先与凌赐海、丁泽利、袁卫等人持菜刀前往昆仑公司的宿舍区寻找唐龙报仇,在未找到唐龙的情况下,黄华先、凌赐海、丁泽利、袁卫等人持菜刀、砖头等工具对唐龙的传祺牌越野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受损。经鉴定,唐龙的涉案广汽传祺桂MMM910汽车损毁价格为461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赐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赐海同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毁损价值461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同案人员已全部赔偿损毁费用,且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均可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凌赐海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凌赐海因另案已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目前属于上诉期,现羁押在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